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几点思考
武汉市审计局 李媛 薛红
摘 要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各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的重点之一。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利于强化审计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用,也有利于提高审计自身的工作质量。然而,受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审计体制和工作机制、审计结果公开风险、审计结果公开外部监督的影响,审计机关缺少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的动力。在目前行政型审计管理体制下,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要坚持积极与稳妥的原则,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循序渐进,着力解决制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的体制障碍、法制缺失以及工作机制程序失范等问题。
关键词 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结果公告
审计结果公告,是国家审计机关将审计结论性文件反映的内容通过合法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开的过程。积极有效地开展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已成为国际审计界的通行做法。目前,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我国还处在初期尝试和推广阶段,而占各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比重较大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则因受我国现行审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影响,成为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一时未能触及的领域。
一、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必要性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及国有控服企业领导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来监督、评价、鉴证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常是指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行为后形成的结论性文书,包括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管理建议书和审计结果整改报告等。
笔者认为,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预防和惩治腐败、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在当前推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大背景下,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促进公民参与国家治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一直强调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公民知情权,让公众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了解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管理经济活动中对公共权力的运作情况及其运作结果,是人民监督权力、参与国家治理最直接的途径。当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仅在部分被审计单位、组织部门等层面进行了有限公开,尚无法满足社会公众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信息需求。通过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把领导干部代理人民来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信息主动公之于众,揭示和反映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中的违纪违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让权力运行暴露在社会公众的“阳光”之下,能更好地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促进政府提高管理绩效。同时,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也是政府释放愿意和公众进行坦诚沟通交流的信号,有利于提高公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二)有利于增强审计的权威性,提高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对审计所反映问题的整改力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能将审计监督、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公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下,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干部会产生极大的问责压力,这种压力能促使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主动、迅速地去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更加重视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从而彻底清除病症,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的功能。
(三)有利于提高审计自身的工作质量。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是进一步推动经济责任审计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审计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其自身也需要被监督。通过向社会公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将直接面对社会公众的监督。这就要求公告的审计结果必须保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或处罚恰当,对领导干部履责的审计评价和结论必须经得起社会公众的质疑和时间的检验。这将倒逼审计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强化质量和风险意识,不断增强专业素质,提高水平、改进工作,确保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得到社会公众实实在在的认可。
二、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面临的主要障碍
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实践中,受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审计体制和工作机制、审计结果公开风险、审计结果公开外部监督等因素的影响,审计机关缺少推行这一制度的动力。
(一)缺乏法律法规的刚性规范
虽然我国《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都有审计结果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的相关要求,但均未规定明确的审计公告范围以及事项。《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五十九条则明确指出审计结果公告的前提是审计机关应保守国家机密和被审单位的商业机密。这就使得相当一部分国家审计结果尤其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不能公开披露,审计结果不能如实公之于众。在社会公众提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申请时,一些省市审计机构通常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作为依据予以拒绝。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也未做出刚性的规定。
(二)我国现行审计体制自身独立性不够
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形成了四种政府审计体制模式,即立法模式、司法模式、行政模式和独立模式,审计体制的不同导致各国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也有所不同,但是各种审计体制模式下国家关于审计结果公告的理念是基本一致的,都认为审计是一种监督制约机制,只有增强公开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与立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协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都普遍地认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我国国家审计体制属于行政模式,国家审计监督机关属于政府序列,由中央和地方审计机关两部分组成,地方审计机关不仅受本级政府直接领导,同时还需接受上一级审计机关业务领导,即所谓的“双重领导制度”。政府审计机关的设置级别与其他行政机关属于平行关系,在人员配置方面,也是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命;审计结果在公告发布前必须得到各级政府的审核批准,这就可能导致政府在自身利益驱使下,控制审计结果公开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因而形成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制度较弱的独立性。这样的背景下,各级政府审计结果最终形成报告上报公开的比例较低。占到各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比重较大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从审计署到地方审计机关,均未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原因是这类审计项目通常由本级政府组织部门委托,按信息公开要求,须征得委托方同意方可公开,在体制机制上还未能突破。
(三)审计部门与人员准备不足
受政府利益的影响,审计结果公告可能遭遇进退两难的境地,审计机构与人员明显准备不足。一方面,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大都是各级政府及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将这些单位领导干部的审计结果公之于众有可能触及到政府利益、形象或被审计领导干部政绩、前途等,若据实公告,可能面对政府的不授权批准甚至阻碍;另一方面,若不据实公告,有违审计的职业道德,有损审计的公正形象,并且存在潜在的风险,可能大大损害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全面性,削弱社会监督的威力。
同时,由于信息披露不准确会带来一系列不确定的审计风险,所以审计结果公开对审计质量提出了很高要求。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等因素直接影响到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它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更需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为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审计机关不仅需要通过各种方式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使其适应审计结果公开环境的要求;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审计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把提高审计工作水平作为降低审计结果公告带来的一系列风险的基本保障。
(四)外部监督力度欠缺
全国人大对审计结果公开还缺乏刚性要求。除了制定的法律缺乏刚性规范,在实践中,每年政府向人大报告的只有两个审计综合性报告,无法将审计查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逐一纳入,更不可能详细完整反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另外,目前也还欠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后续处理的跟踪推动机制。
社会舆论监督还不够持续有力。由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时间不长,而且政府审计信息在之前长期处于不“透明”状态,公民审计信息公开的意识比较薄弱,普通社会公众很少关注审计机关公开的信息,主动参与积极性较低,而主动利用公开的审计信息或者根据要求申请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更是少之又少。这种情况使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工作中的反馈机制无法得到有效发挥,审计机关无法获取有效反馈信息,从而阻碍了审计结果公开工作的发展。
三、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基本思路与主要举措
在我国目前的行政型审计管理体制下,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要坚持积极与稳妥的原则,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循序渐进。可以从公开到公告逐步推进:一是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人大及相关部门汇报,促进审计结果的运用;二是在被审计单位内部公开,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直接关系到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因此将审计结果在被审计单位内部公开可以有效促进审计整改;三是以审计结果公告的方式对全社会进行公开。为了更好地推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工作的有序开展,可以遵循以下基本思路和主要举措:
(一)着力解决审计管理体制障碍
目前,我国行政型审计管理体制使得审计机关欠缺独立性,审计结果的真实性不能得到保证,审计结果也不一定能落在实处。从世界各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发展来看,这种审计模式稍显落后,审计机关独立于政府是一种必然趋势。
从短期看,解决现行审计体制阻碍,规避各级领导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可能出现的不理解、不支持、不审批等情况,应当把审计结果公开的责任落实到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身上,实行由审计部门对审计结果公开进行规划,提出审计公开计划,各级党委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制度的落实,建立相应的审计结果公开考核评价制度。另外,还可以在审计结果汇报制度上进行变革,改变审计结果逐级报告的做法,客观上减少某一方面对审计机关独立开展工作及审计结果公告的干预,防止审计结果所应公告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题被层层过滤。在弱化政府对审计机关直接领导的同时,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领导,探索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从而增强审计系统开展审计监督业务工作的独立性。
从长期看,改革现行审计体制,增强国家审计独立性,需要从根本上改变行政型审计模式,将国家审计机关从双重领导制度中解放出来,变双重领导为只服从于上级审计机关的单向领导制度,比如将原有审计机构从与其他行政机构平行关系中独立出来,直接归属各级人大常委会管理,独立于国务院与地方政府,形成向人代会和人民负责的审计体制,从而使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而不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在国家立法上,修订后的《审计法》关于审计结果公告的规定仍然缺乏必要的刚性支持,但“公告为原则,不公告是例外”已在国内外审计工作实践中达成共识。《审计法实施条例》是审计部门贯彻《审计法》精神的体现,是政府审计的根本依据和工作指南。基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重要性,建议《审计法实施条例》增加有关审计结果公告的专门条款,规定审计部门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应公布所有的审计结果事项,把审计结果公告作为审计部门必须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而不是享有的权力,从而增强审计结果公告的强制性,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建立健全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的配套法规。明确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强制性,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的权限及内容作出总体的规定,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实施程序进行规范,使其真正的制度化,以维护审计结果公告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使审计结果公告形成合法的制度,最大化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再次,建立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准则,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原则、主体、程序、内容、形式、时间等方面规范化制度化。原则上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一律公开,对于不公开的,审计部门必须作出合理解释,若没有合理解释,审计部门必须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在公告主体的确定上,审计部门是义务主体,审计结果公告只能由审计部门来执行,不得以审计人员的名义发布公告。审计结果公告内容选择必须以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前提。在形式选择上,审计部门可以通过审计网站、专门出版物、会议通报、新闻媒体、审计简报等平台来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在公告时间选择上,审计决定作出以后,审计部门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对外公布审计结果。在公告的批准程序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公告要经过审计部门领导批准。审计组先将所有的审计结果上报审计部门,除了审计部门领导特别要求不得向外界公布的审计结果外,审计部门要将所有审计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布。审计公告救济和法律责任,根据有权力有救济的法律原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制度应该有救济程序的保障。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设计中,必须赋予审计结果公告权力主体充分的救济权,在其向审计部门索求信息遭到拒绝或者审计部门公布的信息侵犯被审计领导干部自身合法权益时,当事人可以向审计部门的领导请求救济。同时,在准则中还要规定审计部门实施公告的义务、违反法律法规应该承担的责任,其中应该具体指明违反法律的条款、违反的情节及追究责任的标准。
最后,制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操作指南。参照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相关规范,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实施办法,规定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实施步骤和流程,提供规范的公告文书格式,配合指导和监督整个公告过程,确保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严密性和稳定性,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得以有效开展。
(三)科学规范审计结果公告机制及程序
为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以保证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有序开展。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实施程序,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简化审计公告审批程序,保证审计公告的独立性。前已述及,审计结果公告审批程序繁杂,审计结果公告的独立性不高,根本原因是国家审计管理体制问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改革现行的国家审计模式是必经之路。从短期来看,可以通过立法赋予审计机关更多的公告决定权,对政府干预的公告事项,要求其给出充分解释和理由。二是增加审计结果公告事前程序。完善公告事前程序是降低公告风险的关键。事前程序包括科学审计公告项目的选择、公告范围的确定等。首先,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征求意见机制。对计划公告审计结果的项目,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意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其次,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审核把关机制。对于拟公告审计结果的审计项目,要实行审定审计结果报告制度,确保公告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危及“三安全一稳定”。再次,召开审计结果公告会议制度。集中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和其他人员,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审计结果公告内容。三是强化审计结果公告事后程序,充分发挥审计结果公告效果。强化公告事后程序可以有效提高审计结果公告质量和公告效果。事后程序主要包括审计发现问题及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追究情况跟踪追查,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梳理,以及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对象双方不同观点问题的处理解决等。特别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让被审对象产生问责的压力,才能突出审计结果公告的效果,降低问题整改的成本,缩短问题整改的时间,充分利用审计成果,实现审计监督工作由治标向治本的转变。
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的风险防范机制。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实践中应时刻注意风险的存在,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和恰当合适的审计方法,最大程度地规避和减少固有审计风险。一是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各级审计机关可以通过规范职业准入、职业等级、业绩考核等相关内容,加强审计人员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素质。还可以通过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使其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审计人员应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法律意识,从思想上、观念上深入理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重视审计风险,并主动防范审计风险。二是重视审计过程和方法,提高审计质量。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只有以高质量的审计过程为前提,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审计结果公告的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可以确保审计结果公告的质量,审计机关作为审计结果公告的主体,应在内部建立与审计结果公告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并且高度重视被审计对象对要公告的审计结果的意见,尽量避免可能引发的行政复议或诉讼。三是创新审计技术,加强计算机审计。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技术的基础建设,推广运用现代审计方法,加快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审计信息数据库建设,搞好审计软件的开发和运用,积极开展计算机审计,实现审计工作手段和审计技术的现代化,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效率、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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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几点思考
武汉市审计局 李媛 薛红
摘 要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各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的重点之一。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利于强化审计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用,也有利于提高审计自身的工作质量。然而,受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审计体制和工作机制、审计结果公开风险、审计结果公开外部监督的影响,审计机关缺少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的动力。在目前行政型审计管理体制下,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要坚持积极与稳妥的原则,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循序渐进,着力解决制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的体制障碍、法制缺失以及工作机制程序失范等问题。
关键词 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结果公告
审计结果公告,是国家审计机关将审计结论性文件反映的内容通过合法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开的过程。积极有效地开展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已成为国际审计界的通行做法。目前,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我国还处在初期尝试和推广阶段,而占各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比重较大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则因受我国现行审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影响,成为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一时未能触及的领域。
一、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必要性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及国有控服企业领导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来监督、评价、鉴证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常是指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行为后形成的结论性文书,包括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管理建议书和审计结果整改报告等。
笔者认为,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预防和惩治腐败、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在当前推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大背景下,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促进公民参与国家治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一直强调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公民知情权,让公众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了解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管理经济活动中对公共权力的运作情况及其运作结果,是人民监督权力、参与国家治理最直接的途径。当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仅在部分被审计单位、组织部门等层面进行了有限公开,尚无法满足社会公众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信息需求。通过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把领导干部代理人民来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信息主动公之于众,揭示和反映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中的违纪违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让权力运行暴露在社会公众的“阳光”之下,能更好地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促进政府提高管理绩效。同时,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也是政府释放愿意和公众进行坦诚沟通交流的信号,有利于提高公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二)有利于增强审计的权威性,提高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对审计所反映问题的整改力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能将审计监督、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公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下,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干部会产生极大的问责压力,这种压力能促使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主动、迅速地去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更加重视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从而彻底清除病症,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的功能。
(三)有利于提高审计自身的工作质量。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是进一步推动经济责任审计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审计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其自身也需要被监督。通过向社会公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将直接面对社会公众的监督。这就要求公告的审计结果必须保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或处罚恰当,对领导干部履责的审计评价和结论必须经得起社会公众的质疑和时间的检验。这将倒逼审计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强化质量和风险意识,不断增强专业素质,提高水平、改进工作,确保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得到社会公众实实在在的认可。
二、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面临的主要障碍
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实践中,受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审计体制和工作机制、审计结果公开风险、审计结果公开外部监督等因素的影响,审计机关缺少推行这一制度的动力。
(一)缺乏法律法规的刚性规范
虽然我国《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都有审计结果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的相关要求,但均未规定明确的审计公告范围以及事项。《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五十九条则明确指出审计结果公告的前提是审计机关应保守国家机密和被审单位的商业机密。这就使得相当一部分国家审计结果尤其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不能公开披露,审计结果不能如实公之于众。在社会公众提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申请时,一些省市审计机构通常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作为依据予以拒绝。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也未做出刚性的规定。
(二)我国现行审计体制自身独立性不够
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形成了四种政府审计体制模式,即立法模式、司法模式、行政模式和独立模式,审计体制的不同导致各国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也有所不同,但是各种审计体制模式下国家关于审计结果公告的理念是基本一致的,都认为审计是一种监督制约机制,只有增强公开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与立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协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都普遍地认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我国国家审计体制属于行政模式,国家审计监督机关属于政府序列,由中央和地方审计机关两部分组成,地方审计机关不仅受本级政府直接领导,同时还需接受上一级审计机关业务领导,即所谓的“双重领导制度”。政府审计机关的设置级别与其他行政机关属于平行关系,在人员配置方面,也是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命;审计结果在公告发布前必须得到各级政府的审核批准,这就可能导致政府在自身利益驱使下,控制审计结果公开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因而形成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制度较弱的独立性。这样的背景下,各级政府审计结果最终形成报告上报公开的比例较低。占到各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比重较大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从审计署到地方审计机关,均未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原因是这类审计项目通常由本级政府组织部门委托,按信息公开要求,须征得委托方同意方可公开,在体制机制上还未能突破。
(三)审计部门与人员准备不足
受政府利益的影响,审计结果公告可能遭遇进退两难的境地,审计机构与人员明显准备不足。一方面,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大都是各级政府及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将这些单位领导干部的审计结果公之于众有可能触及到政府利益、形象或被审计领导干部政绩、前途等,若据实公告,可能面对政府的不授权批准甚至阻碍;另一方面,若不据实公告,有违审计的职业道德,有损审计的公正形象,并且存在潜在的风险,可能大大损害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全面性,削弱社会监督的威力。
同时,由于信息披露不准确会带来一系列不确定的审计风险,所以审计结果公开对审计质量提出了很高要求。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等因素直接影响到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它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更需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为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审计机关不仅需要通过各种方式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使其适应审计结果公开环境的要求;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审计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把提高审计工作水平作为降低审计结果公告带来的一系列风险的基本保障。
(四)外部监督力度欠缺
全国人大对审计结果公开还缺乏刚性要求。除了制定的法律缺乏刚性规范,在实践中,每年政府向人大报告的只有两个审计综合性报告,无法将审计查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逐一纳入,更不可能详细完整反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另外,目前也还欠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后续处理的跟踪推动机制。
社会舆论监督还不够持续有力。由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时间不长,而且政府审计信息在之前长期处于不“透明”状态,公民审计信息公开的意识比较薄弱,普通社会公众很少关注审计机关公开的信息,主动参与积极性较低,而主动利用公开的审计信息或者根据要求申请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更是少之又少。这种情况使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工作中的反馈机制无法得到有效发挥,审计机关无法获取有效反馈信息,从而阻碍了审计结果公开工作的发展。
三、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基本思路与主要举措
在我国目前的行政型审计管理体制下,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要坚持积极与稳妥的原则,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循序渐进。可以从公开到公告逐步推进:一是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人大及相关部门汇报,促进审计结果的运用;二是在被审计单位内部公开,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直接关系到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因此将审计结果在被审计单位内部公开可以有效促进审计整改;三是以审计结果公告的方式对全社会进行公开。为了更好地推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工作的有序开展,可以遵循以下基本思路和主要举措:
(一)着力解决审计管理体制障碍
目前,我国行政型审计管理体制使得审计机关欠缺独立性,审计结果的真实性不能得到保证,审计结果也不一定能落在实处。从世界各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发展来看,这种审计模式稍显落后,审计机关独立于政府是一种必然趋势。
从短期看,解决现行审计体制阻碍,规避各级领导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可能出现的不理解、不支持、不审批等情况,应当把审计结果公开的责任落实到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身上,实行由审计部门对审计结果公开进行规划,提出审计公开计划,各级党委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制度的落实,建立相应的审计结果公开考核评价制度。另外,还可以在审计结果汇报制度上进行变革,改变审计结果逐级报告的做法,客观上减少某一方面对审计机关独立开展工作及审计结果公告的干预,防止审计结果所应公告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题被层层过滤。在弱化政府对审计机关直接领导的同时,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领导,探索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从而增强审计系统开展审计监督业务工作的独立性。
从长期看,改革现行审计体制,增强国家审计独立性,需要从根本上改变行政型审计模式,将国家审计机关从双重领导制度中解放出来,变双重领导为只服从于上级审计机关的单向领导制度,比如将原有审计机构从与其他行政机构平行关系中独立出来,直接归属各级人大常委会管理,独立于国务院与地方政府,形成向人代会和人民负责的审计体制,从而使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而不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在国家立法上,修订后的《审计法》关于审计结果公告的规定仍然缺乏必要的刚性支持,但“公告为原则,不公告是例外”已在国内外审计工作实践中达成共识。《审计法实施条例》是审计部门贯彻《审计法》精神的体现,是政府审计的根本依据和工作指南。基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重要性,建议《审计法实施条例》增加有关审计结果公告的专门条款,规定审计部门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应公布所有的审计结果事项,把审计结果公告作为审计部门必须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而不是享有的权力,从而增强审计结果公告的强制性,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建立健全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的配套法规。明确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强制性,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的权限及内容作出总体的规定,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实施程序进行规范,使其真正的制度化,以维护审计结果公告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使审计结果公告形成合法的制度,最大化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再次,建立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准则,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原则、主体、程序、内容、形式、时间等方面规范化制度化。原则上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一律公开,对于不公开的,审计部门必须作出合理解释,若没有合理解释,审计部门必须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在公告主体的确定上,审计部门是义务主体,审计结果公告只能由审计部门来执行,不得以审计人员的名义发布公告。审计结果公告内容选择必须以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前提。在形式选择上,审计部门可以通过审计网站、专门出版物、会议通报、新闻媒体、审计简报等平台来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在公告时间选择上,审计决定作出以后,审计部门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对外公布审计结果。在公告的批准程序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公告要经过审计部门领导批准。审计组先将所有的审计结果上报审计部门,除了审计部门领导特别要求不得向外界公布的审计结果外,审计部门要将所有审计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布。审计公告救济和法律责任,根据有权力有救济的法律原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制度应该有救济程序的保障。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设计中,必须赋予审计结果公告权力主体充分的救济权,在其向审计部门索求信息遭到拒绝或者审计部门公布的信息侵犯被审计领导干部自身合法权益时,当事人可以向审计部门的领导请求救济。同时,在准则中还要规定审计部门实施公告的义务、违反法律法规应该承担的责任,其中应该具体指明违反法律的条款、违反的情节及追究责任的标准。
最后,制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操作指南。参照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相关规范,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实施办法,规定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实施步骤和流程,提供规范的公告文书格式,配合指导和监督整个公告过程,确保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严密性和稳定性,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得以有效开展。
(三)科学规范审计结果公告机制及程序
为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以保证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有序开展。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实施程序,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简化审计公告审批程序,保证审计公告的独立性。前已述及,审计结果公告审批程序繁杂,审计结果公告的独立性不高,根本原因是国家审计管理体制问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改革现行的国家审计模式是必经之路。从短期来看,可以通过立法赋予审计机关更多的公告决定权,对政府干预的公告事项,要求其给出充分解释和理由。二是增加审计结果公告事前程序。完善公告事前程序是降低公告风险的关键。事前程序包括科学审计公告项目的选择、公告范围的确定等。首先,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征求意见机制。对计划公告审计结果的项目,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意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其次,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审核把关机制。对于拟公告审计结果的审计项目,要实行审定审计结果报告制度,确保公告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危及“三安全一稳定”。再次,召开审计结果公告会议制度。集中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和其他人员,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审计结果公告内容。三是强化审计结果公告事后程序,充分发挥审计结果公告效果。强化公告事后程序可以有效提高审计结果公告质量和公告效果。事后程序主要包括审计发现问题及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追究情况跟踪追查,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梳理,以及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对象双方不同观点问题的处理解决等。特别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让被审对象产生问责的压力,才能突出审计结果公告的效果,降低问题整改的成本,缩短问题整改的时间,充分利用审计成果,实现审计监督工作由治标向治本的转变。
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的风险防范机制。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实践中应时刻注意风险的存在,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和恰当合适的审计方法,最大程度地规避和减少固有审计风险。一是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各级审计机关可以通过规范职业准入、职业等级、业绩考核等相关内容,加强审计人员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素质。还可以通过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使其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审计人员应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法律意识,从思想上、观念上深入理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重视审计风险,并主动防范审计风险。二是重视审计过程和方法,提高审计质量。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只有以高质量的审计过程为前提,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审计结果公告的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可以确保审计结果公告的质量,审计机关作为审计结果公告的主体,应在内部建立与审计结果公告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并且高度重视被审计对象对要公告的审计结果的意见,尽量避免可能引发的行政复议或诉讼。三是创新审计技术,加强计算机审计。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技术的基础建设,推广运用现代审计方法,加快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审计信息数据库建设,搞好审计软件的开发和运用,积极开展计算机审计,实现审计工作手段和审计技术的现代化,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效率、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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