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武汉市审计局于2015年3月7日至7月10日,对武汉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总公司)2014年度财务收支进行了就地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市政总公司是国资委下属的国有独资企业,从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建筑工程的大型综合性建筑企业,成立于1990年8月,全民所有制,法定代表人谢先启,注册资金8000万元。具有对外经营和对外贸易进出口权及基本建设资金项目代建权。
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集团)是市政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法定代表人为谢先启。目前市政集团与市政总公司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市政总公司现拥有全资子(分)公司33家、参股公司3家,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爆破专业承包等一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以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堤防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园林绿化专业承包等二级资质。
市政集团内部设置党委、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下设政治工程部、纪委监察、工会、团委。董事会下设总经办、总工办、企业管理策划部、人事教育部、法律事务部、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结算中心、财务管理公司、经营发展公司、工程管理公司、投融资部等职能部门。由市政总公司进行合并会计报表。
本次重点审计了市政总公司、市政集团及所属5家全资子公司,5家分公司。审计结果表明,市政总公司承接的工程施工业务稳键发展,主要经济指标不断增长,创历史新高;18项成果获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拥有国家、省部级工法80余项,发明专利和实用型专利15项;21项工程荣获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等荣誉称号。同时,审计发现市政总公司在财务收支、会计核算、项目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违规问题,需加以纠正和改进。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及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1.会计核算不规范。
(1)武汉市市政道路排水有限公司未在合理会计期间核销已预结算的工程成本,工程预结算期至核销期长达4年,致使核销期的利润不实。
(2)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少计门面租赁收入2,316,639元。
2.财务管理不规范。
(1)材料采购收取的发票与供货单位不符,而是由多个非合同单位开具的,累计发票金额812,940.32元。
(2)接受不真实、不准确的原始凭证,涉及资金59,450 元。
(3)将不合规的发票作为记账依据。
3.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1)原材料、产成品的会计账簿登记要素不完整。其明细账未设置规格、型号等要素,核算不规范,导致项目材料采购合同的审查工作无法开展,又因产成品成本与各项目领用消耗量(销售量)不匹配,导致成本的分析工作也无法进行。同时,取得对方开具的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要素也不符合规定,各单位材料保管部门是以验货时填写《入库单》上的数量为准,发票仅反映金额。对供货商开出的发票未提出规范的填写要求。
(2)个别单位固定资产折旧核算方式未遵循会计核算一致性原则,具有一定随意性。
(3)部分调账、冲转业务的记账依据不足。
(4)会计电子账生成的会计凭证与纸制的会计凭证核算内容不相符。
(二)工程管理不规范,内控制度未能有效落实
1.工程管理不规范,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市政集团更换了不具备项目经理资格人员承担施工任务。
2.合同签订存在滞后情况,合同部分条款的约定执行不严。
(1)向非合同单位支付工程款现象严重,办理付款委托时无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身份的合法证明。
(2)集团部分下属子、分公司在承接工程设立项目部后,未执行发包合同专款专用条款的约定,开立了专户仍将资金调回到机关本部,混存混用。
三、审计处理情况和建议
对上述问题,市审计局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
对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要求市政总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责成市政总公司下属单位武汉市桥梁有限公司调增收入2,316,639元,并相应调整有关科目。
对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市政总公司应加强所属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范经营结算方式,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人民银行第5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杜绝此问题的发生,并组织所属单位对不合规的发票组织人员认真清理,查明用途,并保证今后杜绝该问题的发生,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对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问题,市政总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组织所属的子、分公司开展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行为的清理工作,做到自查自纠,规范每一笔会计业务,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对工程管理不规范,内控制度未能有效落实问题,市政总公司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做到及时与合同单位进行工程计量结算,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平正义。应组织市政总公司内部认真清理项目合同,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严禁出借和借用资质,坚持诚信守法、规范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企业管理水平。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市审计局建议: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进一步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别是需要加强对工程分包及材料采购选定规则的制定及监管。对建立的内控制度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并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予以完善。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市政总公司正在组织进行整改,部分问题已整改落实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武汉市审计局于2015年3月7日至7月10日,对武汉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总公司)2014年度财务收支进行了就地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市政总公司是国资委下属的国有独资企业,从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建筑工程的大型综合性建筑企业,成立于1990年8月,全民所有制,法定代表人谢先启,注册资金8000万元。具有对外经营和对外贸易进出口权及基本建设资金项目代建权。
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集团)是市政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法定代表人为谢先启。目前市政集团与市政总公司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市政总公司现拥有全资子(分)公司33家、参股公司3家,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爆破专业承包等一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以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堤防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园林绿化专业承包等二级资质。
市政集团内部设置党委、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下设政治工程部、纪委监察、工会、团委。董事会下设总经办、总工办、企业管理策划部、人事教育部、法律事务部、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结算中心、财务管理公司、经营发展公司、工程管理公司、投融资部等职能部门。由市政总公司进行合并会计报表。
本次重点审计了市政总公司、市政集团及所属5家全资子公司,5家分公司。审计结果表明,市政总公司承接的工程施工业务稳键发展,主要经济指标不断增长,创历史新高;18项成果获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拥有国家、省部级工法80余项,发明专利和实用型专利15项;21项工程荣获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等荣誉称号。同时,审计发现市政总公司在财务收支、会计核算、项目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违规问题,需加以纠正和改进。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及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1.会计核算不规范。
(1)武汉市市政道路排水有限公司未在合理会计期间核销已预结算的工程成本,工程预结算期至核销期长达4年,致使核销期的利润不实。
(2)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少计门面租赁收入2,316,639元。
2.财务管理不规范。
(1)材料采购收取的发票与供货单位不符,而是由多个非合同单位开具的,累计发票金额812,940.32元。
(2)接受不真实、不准确的原始凭证,涉及资金59,450 元。
(3)将不合规的发票作为记账依据。
3.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1)原材料、产成品的会计账簿登记要素不完整。其明细账未设置规格、型号等要素,核算不规范,导致项目材料采购合同的审查工作无法开展,又因产成品成本与各项目领用消耗量(销售量)不匹配,导致成本的分析工作也无法进行。同时,取得对方开具的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要素也不符合规定,各单位材料保管部门是以验货时填写《入库单》上的数量为准,发票仅反映金额。对供货商开出的发票未提出规范的填写要求。
(2)个别单位固定资产折旧核算方式未遵循会计核算一致性原则,具有一定随意性。
(3)部分调账、冲转业务的记账依据不足。
(4)会计电子账生成的会计凭证与纸制的会计凭证核算内容不相符。
(二)工程管理不规范,内控制度未能有效落实
1.工程管理不规范,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市政集团更换了不具备项目经理资格人员承担施工任务。
2.合同签订存在滞后情况,合同部分条款的约定执行不严。
(1)向非合同单位支付工程款现象严重,办理付款委托时无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身份的合法证明。
(2)集团部分下属子、分公司在承接工程设立项目部后,未执行发包合同专款专用条款的约定,开立了专户仍将资金调回到机关本部,混存混用。
三、审计处理情况和建议
对上述问题,市审计局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
对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要求市政总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责成市政总公司下属单位武汉市桥梁有限公司调增收入2,316,639元,并相应调整有关科目。
对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市政总公司应加强所属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范经营结算方式,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人民银行第5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杜绝此问题的发生,并组织所属单位对不合规的发票组织人员认真清理,查明用途,并保证今后杜绝该问题的发生,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对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问题,市政总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组织所属的子、分公司开展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行为的清理工作,做到自查自纠,规范每一笔会计业务,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对工程管理不规范,内控制度未能有效落实问题,市政总公司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做到及时与合同单位进行工程计量结算,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平正义。应组织市政总公司内部认真清理项目合同,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严禁出借和借用资质,坚持诚信守法、规范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企业管理水平。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市审计局建议: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进一步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别是需要加强对工程分包及材料采购选定规则的制定及监管。对建立的内控制度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并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予以完善。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市政总公司正在组织进行整改,部分问题已整改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