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审计局 钟娟
摘要: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优模式,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审计机关作为管理者,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公权力都不得干预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并且动用公权力还必须遵循比例原则,即动用公权力的目的与手段要相匹配,遵循合理比例。把民法典与审计工作结合起来,学思悟践、知行合一,在执行审计项目、制定部门规章制度时,时刻牢记民法典宗旨,全面提升依法治理水平。
关键字:审计 执法 保护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了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的形成是基于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民商法的发展和积累,是我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民法支柱,是构筑市场经济法权的基石和追求民法再现代化的成果。
一、审计执法中运用民法典的意义和原则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 审计机关作为管理者,更是服务者,必须深刻认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要带头遵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尊重《民法典》确立的民事权利;将《民法典》作为依法审计的重要标尺,在行使公权力时必须遵循《民法典》,准确把握当前依法治审的新形势、新任务,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在审计工作中的落实。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明确履职的权力范围和边界,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既不得越位,也不得缺位。首先,在审计执法过程中,要恪守权力边界,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严格执行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不能用审计机关的公权力干预、插手民事纠纷,这就有效地遏制了公权力的滥用,把权力关进了制度的笼子里,以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其次,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在法律适用上,要正确引用法规依据,避免使用民法典施行后废止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以确保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坚决维护民法典权威;再次,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和法治宣传工作,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和民事主体信仰民法典是《民法典》实施的力量源泉,才能发挥预期的理想效果。
二、民法典与审计实务关系
(一)民法典与审计数据保护的关系
为推动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回应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在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为适应信息科技背景下的新型人格保护需要,《民法典》第1039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引入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空间;首次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对利用互联网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履行设置了专门的法律规则;就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作出了更为周全的规定,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在审计执法中,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承担保密义务。审计人员应增强依法取证和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依法收集相关审计资料,按照法定程序查询相关个人和企业相关信息,同时妥善保管收集的资料、查询的信息和形成的审计结论,避免泄露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在利用大数据审计时,应增强网络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护数据安全。
(二)民法典与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审计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提出“要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的决策部署。《民法典》总则编引入了生态环境保护原则,体现了新时代新发展理念。第七编侵权责任中第七章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作出规定,建立完善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制度,进一步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大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充分体现了绿色发展理念。民法典规定“生态破坏”修复和惩罚性赔偿意味着造成环境生态破坏彻底转变为首先由破坏者承担修复责任,国家承担责任退居其次,以行政治理为主到市场或私法治理与公法治理并举为基础,是国家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充分体现。
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审计中,除揭示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外,要持续跟踪,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民法典关于生态环境破坏赔偿责任的追究及生态环境的修复;在对领导干部开展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过程中,要注重相关决策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三)民法典与涉农审计的关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现代化,作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民法典》物权编第十一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回应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成果;对物权法的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作了相应修改,形成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政策体系,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本精神,巩固农地深化改革成果,释放农业农村增长红利。
涉农审计中,应当注重民法典关于农地经营权的新规定,准确把握农地改革的政策安排,对土地深化改革各项政策落实的核查给予关注,《民法典》确认了流转期限五年以上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地位,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四荒地”等农用地的土地经营权亦属于物权,对这些具备物权属性的土地经营权进行不动产登记,是这些权利产生物权的普遍对抗效力以及转让、抵押的法定要求。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四)合同与审计边界的关系
合同是进行市场交易的主要形式,《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在民法典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编纂是立足于我国国情,系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合同立法、司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合同编有许多发展和创新,针对合同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改和完善,以应对当代复杂社会交易环境下不断增加的合同不确定性风险。在合同编通则部分规定了预约合同制度;转化规定情势变更制度并且以公平为衡量标准;加强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等的协同,系统应对合同预期障碍;在具体合同中针对特殊的不确定性问题建立相应化解机制。同时,根据现实需要,增加典型合同类型,例如:增加了保证合同、合伙合同、保理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这些合同都具有典型性和特殊性,也具有规范的必要性。
民事合同行为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只有发生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时,其意思自治的效力才消失。根据民法原则和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审计机关不宜对这种一般的民事关系进行过多干预,应弱化对合同的监督,严格限制监督范围。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应准确把握审计监督权力边界、准确处理侵害国家利益行为与遵守建设、施工双方的合同意愿等关系。开展国有企业审计时,在不妨碍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营的同时,重点关注决策程序履行情况,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审计机关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和人民的服务者,要深刻领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在审计执法过程中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依法治理难题;把民法典作为决策、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的立法目的、原则和具体规定作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通过不断的法治实践和深入的法治宣传在全社会形成依法治理、遇事找法、尊法守法的行为习惯和行动自觉。
责任编辑:肖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