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设负面清单
黄陂区审计局 卢勇 刘丽
政府购买服务本意在于促进公共服务的供给创新,将部分原本由政府、事业单位垄断提供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近年来,政府购买服务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地方政府借政府购买服务之名行变相融资之实的行为,也引起了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财政部6月26日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首设负面清单,服务与工程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人员聘用等都被列入禁止购买范围,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融资。作为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对于落地在即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具体条款变化也应引起关注,从而在审计过程中对机关单位购买服务活动加强审计监督。
一是明确了购买服务的主体。《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明确上述服务购买主体的规定,审计人员应注意的是相对现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更易于判断购买主体之适格性,即中共各级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单位均将成为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这实际上有利于我们在审计工作中判明机关单位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是否符合购买主体,为明确审计责任界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是强调了购买服务的内容。哪些应该纳入购买服务?《征求意见稿》提出,教育、文化、法律、卫生、体育、健康、养老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非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要扩大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竞争机制,推进市场化改革。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服务事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应当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审计人员应注意到,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等政府行政管理性事项,购买主体的人员聘用,政府提供效率效益优于市场提供的事项也作为禁止购买内容,与指导目录一起,从正反两方面对购买内容进行了规范。
三是明确了购买服务的预算。《征求意见稿》提出,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部门预算,从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不得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作为申请增加本单位预算支出的依据。《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支出,审计人员应关注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需要履行政府采购规定程序的项目,应当同时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四是强调了购买服务的期限。在履约上,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合同履行期限或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或项目实施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为3年。办法要求购买主体确定购买服务项目时,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已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安排。当然,在审计过程的具体实施中,负面清单并不意味着“清单之外即许可”,负面清单中列举的是实践中违规经常情形,需要重点防范。而对于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也应遵照正面清单即“指导性目录”来执行,从而更好地发挥审计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
浅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设负面清单
黄陂区审计局 卢勇 刘丽
政府购买服务本意在于促进公共服务的供给创新,将部分原本由政府、事业单位垄断提供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近年来,政府购买服务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地方政府借政府购买服务之名行变相融资之实的行为,也引起了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财政部6月26日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首设负面清单,服务与工程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人员聘用等都被列入禁止购买范围,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融资。作为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对于落地在即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具体条款变化也应引起关注,从而在审计过程中对机关单位购买服务活动加强审计监督。
一是明确了购买服务的主体。《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明确上述服务购买主体的规定,审计人员应注意的是相对现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更易于判断购买主体之适格性,即中共各级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单位均将成为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这实际上有利于我们在审计工作中判明机关单位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是否符合购买主体,为明确审计责任界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是强调了购买服务的内容。哪些应该纳入购买服务?《征求意见稿》提出,教育、文化、法律、卫生、体育、健康、养老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非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要扩大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竞争机制,推进市场化改革。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服务事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应当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审计人员应注意到,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等政府行政管理性事项,购买主体的人员聘用,政府提供效率效益优于市场提供的事项也作为禁止购买内容,与指导目录一起,从正反两方面对购买内容进行了规范。
三是明确了购买服务的预算。《征求意见稿》提出,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部门预算,从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不得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作为申请增加本单位预算支出的依据。《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支出,审计人员应关注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需要履行政府采购规定程序的项目,应当同时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四是强调了购买服务的期限。在履约上,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合同履行期限或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或项目实施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为3年。办法要求购买主体确定购买服务项目时,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已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安排。当然,在审计过程的具体实施中,负面清单并不意味着“清单之外即许可”,负面清单中列举的是实践中违规经常情形,需要重点防范。而对于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也应遵照正面清单即“指导性目录”来执行,从而更好地发挥审计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