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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1年版)

发布时间:2021-11-30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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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武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武汉市审计局编制《武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获得武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公开武汉市审计局以下信息:

1.武汉市审计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武汉市审计局领导及分工情况;

3.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4.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及重要会议内容;

5.审计业务工作;

6.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以及录用结果等事项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方式

武汉市审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武汉市审计局门户网站http://sjj.wuhan.gov.cn)网上公开,还通过政府公报、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辅助途径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武汉市审计局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条例》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武汉市审计局相关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理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机构:武汉市审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263号

受理时间:9:00—12:00,15:0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27-82938458   传真号码:027-82938448

电子邮箱:whsjxxgk@wuhan.gov.cn

通信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263号武汉市审计局   

邮政编码:430012

(二)申请提出

向武汉市审计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填写《武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在武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领取,也可以在武汉市审计局门户网站http://sjj.wuhan.gov.cn)下载,复印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系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其中,法定代表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公函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3人以上(含3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时,应当推选1名代表,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推选人及被推选人身份证明;

5.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通过信函方式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通过电子邮件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武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现场提交申请,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由武汉市审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后生效本机关现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

2.信函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邮寄至武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武汉市审计局办公室,信件左下角须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纸质《申请表》并签名(盖章),与身份证明一同扫描为图像文件,以邮件附件形式发送至武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邮箱(whsjxxgk@wuhan.gov.cn),邮件主题须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处理

1.登记审核

本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备等。

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采取信函方式向武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武汉市审计局办公室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武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未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申请人将申请寄送至武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以实际流转至武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要求按期补正的,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重新起算。

3.办理期限

1)本行政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行政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4.答复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部分特殊情形的处理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其他需要本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6)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适当形式

7)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咨询等活动或其他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向当事人说明相关情况,当事人应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五)收费说明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行政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税发〔2021〕4号)的规定执行。

、监督与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联系电话:027-65771718,邮箱:ysqgk@wuhan.gov.cn)举报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审计厅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武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武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武汉市审计局编制《武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获得武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公开武汉市审计局以下信息:

1.武汉市审计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武汉市审计局领导及分工情况;

3.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4.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及重要会议内容;

5.审计业务工作;

6.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以及录用结果等事项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方式

武汉市审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武汉市审计局门户网站http://sjj.wuhan.gov.cn)网上公开,还通过政府公报、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辅助途径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武汉市审计局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条例》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武汉市审计局相关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理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机构:武汉市审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263号

受理时间:9:00—12:00,15:0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27-82938458   传真号码:027-82938448

电子邮箱:whsjxxgk@wuhan.gov.cn

通信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263号武汉市审计局   

邮政编码:430012

(二)申请提出

向武汉市审计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填写《武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在武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领取,也可以在武汉市审计局门户网站http://sjj.wuhan.gov.cn)下载,复印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系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其中,法定代表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公函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3人以上(含3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时,应当推选1名代表,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推选人及被推选人身份证明;

5.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通过信函方式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通过电子邮件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武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现场提交申请,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由武汉市审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后生效本机关现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

2.信函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邮寄至武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武汉市审计局办公室,信件左下角须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纸质《申请表》并签名(盖章),与身份证明一同扫描为图像文件,以邮件附件形式发送至武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邮箱(whsjxxgk@wuhan.gov.cn),邮件主题须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处理

1.登记审核

本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备等。

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采取信函方式向武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武汉市审计局办公室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武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未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申请人将申请寄送至武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以实际流转至武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要求按期补正的,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重新起算。

3.办理期限

1)本行政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行政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4.答复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部分特殊情形的处理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其他需要本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6)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适当形式

7)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咨询等活动或其他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向当事人说明相关情况,当事人应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五)收费说明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行政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税发〔2021〕4号)的规定执行。

、监督与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联系电话:027-65771718,邮箱:ysqgk@wuhan.gov.cn)举报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审计厅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武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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