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陂区审计局 潘继军
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或提出的建议,对其自身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纠正和改进的过程。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的行为,二是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的行为。审计实践中,“审计难、审计处理难、审计落实更难”的现象,长期困扰着基层审计机关工作的开展。该纠正的事项得不到纠正、该处罚的款项得不到落实,有的审计决定甚至成了“一纸空文”的情况。审计决定是否落实,审计整改是否到位是衡量审计成果“风向标”,也关乎政府公信力和审计权威。鉴于此,笔者从当前基层审计机关审计整改工作的现状和解决途径,谈谈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粗浅认识。
一、当前审计整改工作的现状
2016年,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由书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改为当面报告,并实行问询制度。标志着人大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力度进一步加强,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层次的进一步提升。在每年一个“同级审报告”的基础上增加了“整改报告”,这也成为了各地审计部门的年度“重头戏”。从审计实践来看,目前,各地区、各部门的审计整改工作都还普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一些单位对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增强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够,未能彻底执行审计决定,未能认真采纳审计建议。有的单位存在对立情绪,不愿主动整改;有的单位存在相互比较的思想,认为大家的情况差不多,为什么我要先改;有的单位错误地认为整改后会丢“面子”、影响单位的威信;有的单位存在消极应对、敷衍应付的“蒙混过关”心理,落实整改工作的愿望不强。更有被审单位为达到“过关”的目的,不惜采取虚假记载经济活动、开假发票等不正当手段,从形式上达到整改。这样的整改,不仅掩盖违法、违纪、违规活动的本质,客观上也使其更具隐蔽性,极大的增加了整改的工作难度。此外由于对同一部门的审计不能做到每年一审,造成一些部门认为审计一次好象过了一次关,对一些问题的整改不能做到长效约束。
2、审计整改落入“避重就轻”的怪圈。个别单位仍然存在避重就轻、敷衍了事、故意拖延等错误认识,主观上有意识地进行“选择性整改”。有的单位审计整改仅停留在审计发现问题表面,问题发生的当地、当时,就事论事地进行整改处理,没有对问题产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源头治理力度不够。对诸如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或修订制度、重申有关规定并承诺今后加强管理等措施的整改,往往愿意接受,而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如追回挪用款项、纠正以前年度发生的问题等,有的单位就不愿积极整改。这种避重就轻的心态,往往使整改工作流于了形式。
3、制度缺失客观上形成了“屡查屡犯”现象。机制体制不健全,部分被审计单位存在“打擦边球”的惯性思维和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责任追究、问责的力度太轻,违法违纪成本低廉等,多种原因造就了“屡查屡犯”的怪圈,使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由于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惩戒和处理处罚力度不够,存在“审与不审一样”的思想,加之个别部门单位为维护自身利益,对审计发现处理的问题屡查屡犯;审计人员的工作重心常常放置于“查错”上,却忽略了“纠弊”的任务,在被审计单位存在整改问题的主动性差的现实状况下,即使规定被审计单位主动整改,但这种“自纠”的方式由于缺少第三方的监督也会流于形式,导致屡查屡犯现象滋长;审计部门每年的“两个报告”,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重话轻说,反话正说”的现象,主观上也使被审单位形成了认识误区,从而导致了整不整改就那么回事的心态。
4、政府监督与督办乏力,整改工作难以有效开展。现在普遍遵循的是“谁审计,谁负责”的原则,即由审计部门查出的问题由审计部门负责跟踪落实整改,但是,由于审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往往都同属政府组成部门,缺乏诸如纪检、检察、公安等执法部门所拥有的强制性与威慑性手段,就连有些常规执法手段也都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才能有效使用,因此督促整改的力度一般都会打折扣。同时由于审计部门任务繁重,往往审计项目一个接着一个的展开,监督与服务不能很好的兼顾,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审计部门的“注意力”,难免出现“重审计、轻整改”的现象。作为一级政府,不能很好的统筹审计整改工作,充分运用政府督查的力量,仅凭审计部门力量抓整改稍显单薄。
二、促进审计整改工作的几个措施
审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整改是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核心环节,检验审计监督的有效性,最终要看是否全面、及时整改了审计查出的问题,采纳了审计机关提出的合理建议,否则审计监督效果就会打折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审计工作,对加强审计整改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明确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中共中央发布的《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规定:“领导班子遇到重大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视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这些重要制度安排,对加强审计整改,促进标本兼治,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一是要跟踪检查,确保整改到位。审计机关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情况实施跟踪督促检查,并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加强统计和分析,对未执行审计决定、未落实审计建议、未进行纠正、未进一步清查、未进行必要责任追究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因素,分别提出处理措施。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审计机关要督促被审计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列出整改的时间表,限期整改,或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具体说明。
二是要建立机制,加强审计整改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关于狠抓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的要求,建议建立由区县人民政府牵头,地方审计部门具体组织落实,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督促审计整改工作的联动机制。将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纳入年度政府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完善制度。对整改不到位的,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严格追责问责。
三是要加强运用,提高审计整改成效。被审计单位要认真分析研究问题原因,从源头上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问题的发生。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要及时整改和认真研究,同时纳入民主生活会讨论议题,列入民主生活会讨论,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区县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由政府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整改结果。
四是要抓好宣传,营造审计整改氛围。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发布公告、公报等形式及时宣传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促使被审计单位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积极认真落实审计决定整改,营造良好的整改氛围。
黄陂区审计局 潘继军
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或提出的建议,对其自身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纠正和改进的过程。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的行为,二是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的行为。审计实践中,“审计难、审计处理难、审计落实更难”的现象,长期困扰着基层审计机关工作的开展。该纠正的事项得不到纠正、该处罚的款项得不到落实,有的审计决定甚至成了“一纸空文”的情况。审计决定是否落实,审计整改是否到位是衡量审计成果“风向标”,也关乎政府公信力和审计权威。鉴于此,笔者从当前基层审计机关审计整改工作的现状和解决途径,谈谈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粗浅认识。
一、当前审计整改工作的现状
2016年,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由书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改为当面报告,并实行问询制度。标志着人大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力度进一步加强,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层次的进一步提升。在每年一个“同级审报告”的基础上增加了“整改报告”,这也成为了各地审计部门的年度“重头戏”。从审计实践来看,目前,各地区、各部门的审计整改工作都还普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一些单位对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增强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够,未能彻底执行审计决定,未能认真采纳审计建议。有的单位存在对立情绪,不愿主动整改;有的单位存在相互比较的思想,认为大家的情况差不多,为什么我要先改;有的单位错误地认为整改后会丢“面子”、影响单位的威信;有的单位存在消极应对、敷衍应付的“蒙混过关”心理,落实整改工作的愿望不强。更有被审单位为达到“过关”的目的,不惜采取虚假记载经济活动、开假发票等不正当手段,从形式上达到整改。这样的整改,不仅掩盖违法、违纪、违规活动的本质,客观上也使其更具隐蔽性,极大的增加了整改的工作难度。此外由于对同一部门的审计不能做到每年一审,造成一些部门认为审计一次好象过了一次关,对一些问题的整改不能做到长效约束。
2、审计整改落入“避重就轻”的怪圈。个别单位仍然存在避重就轻、敷衍了事、故意拖延等错误认识,主观上有意识地进行“选择性整改”。有的单位审计整改仅停留在审计发现问题表面,问题发生的当地、当时,就事论事地进行整改处理,没有对问题产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源头治理力度不够。对诸如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或修订制度、重申有关规定并承诺今后加强管理等措施的整改,往往愿意接受,而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如追回挪用款项、纠正以前年度发生的问题等,有的单位就不愿积极整改。这种避重就轻的心态,往往使整改工作流于了形式。
3、制度缺失客观上形成了“屡查屡犯”现象。机制体制不健全,部分被审计单位存在“打擦边球”的惯性思维和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责任追究、问责的力度太轻,违法违纪成本低廉等,多种原因造就了“屡查屡犯”的怪圈,使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由于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惩戒和处理处罚力度不够,存在“审与不审一样”的思想,加之个别部门单位为维护自身利益,对审计发现处理的问题屡查屡犯;审计人员的工作重心常常放置于“查错”上,却忽略了“纠弊”的任务,在被审计单位存在整改问题的主动性差的现实状况下,即使规定被审计单位主动整改,但这种“自纠”的方式由于缺少第三方的监督也会流于形式,导致屡查屡犯现象滋长;审计部门每年的“两个报告”,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重话轻说,反话正说”的现象,主观上也使被审单位形成了认识误区,从而导致了整不整改就那么回事的心态。
4、政府监督与督办乏力,整改工作难以有效开展。现在普遍遵循的是“谁审计,谁负责”的原则,即由审计部门查出的问题由审计部门负责跟踪落实整改,但是,由于审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往往都同属政府组成部门,缺乏诸如纪检、检察、公安等执法部门所拥有的强制性与威慑性手段,就连有些常规执法手段也都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才能有效使用,因此督促整改的力度一般都会打折扣。同时由于审计部门任务繁重,往往审计项目一个接着一个的展开,监督与服务不能很好的兼顾,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审计部门的“注意力”,难免出现“重审计、轻整改”的现象。作为一级政府,不能很好的统筹审计整改工作,充分运用政府督查的力量,仅凭审计部门力量抓整改稍显单薄。
二、促进审计整改工作的几个措施
审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整改是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核心环节,检验审计监督的有效性,最终要看是否全面、及时整改了审计查出的问题,采纳了审计机关提出的合理建议,否则审计监督效果就会打折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审计工作,对加强审计整改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明确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中共中央发布的《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规定:“领导班子遇到重大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视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这些重要制度安排,对加强审计整改,促进标本兼治,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一是要跟踪检查,确保整改到位。审计机关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情况实施跟踪督促检查,并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加强统计和分析,对未执行审计决定、未落实审计建议、未进行纠正、未进一步清查、未进行必要责任追究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因素,分别提出处理措施。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审计机关要督促被审计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列出整改的时间表,限期整改,或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具体说明。
二是要建立机制,加强审计整改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关于狠抓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的要求,建议建立由区县人民政府牵头,地方审计部门具体组织落实,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督促审计整改工作的联动机制。将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纳入年度政府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完善制度。对整改不到位的,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严格追责问责。
三是要加强运用,提高审计整改成效。被审计单位要认真分析研究问题原因,从源头上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问题的发生。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要及时整改和认真研究,同时纳入民主生活会讨论议题,列入民主生活会讨论,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区县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由政府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整改结果。
四是要抓好宣传,营造审计整改氛围。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发布公告、公报等形式及时宣传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促使被审计单位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积极认真落实审计决定整改,营造良好的整改氛围。
鄂公安网安备42010202000841号